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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浅析案外人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权利救济 争议解决研究室 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 2025年03月27日 10:09 内蒙古

作者:建纬包头律所 发布时间:2025-03-28 20:02:30点击:269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或法律程序疏漏,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过的调解协议损害案外人的权利时,案外人应如何有效救济。希望能帮助到一些人,带去些许法治的光亮。



一、案外人权利受损的常见情形



恶意调解:当事人虚构债务、担保等情形,先通过虚假诉讼或经具有调解权的调解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商事调解中心等)达成调解协议,再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此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损害案外人的权益。

越权处分:案外人的财产、权利因特殊原因被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名义持有,调解协议中处分了实为案外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如共有房屋、股权等),但案外人未参与诉讼程序。

程序瑕疵: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未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侵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调解协议被确认有效。



二、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案外人是否有权对经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有效维权途径,首先会被法律人当做行权路径所采用。但是仔细审查后不难发现,司法确认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非诉程序),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因此,案外人对经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是否有权对经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的阐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此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因其性质均为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性质存在根本差异,相关裁判文书即便存在差错,有的可以根据新情况直接作出新裁判对原裁判直接撤销或改变,有的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等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不需要通过再审程序纠错。”

由此可知,经人民经法院司法确认过的调解协议作为特别程序的救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异议权。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也并非案外人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权利救济途径


案外人是否有权对经人民经法院司法确认作出的调解协议民事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案外人并非生效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地位是案外第三人。由此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第十条规定指向的行权路径等同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前述论述可知,对于调解协议的确认,属于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做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两个法条竞合,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产生分歧与争议,但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九十五条行使权利。

此外,结合现行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经人民经法院司法确认作出的调解协议民事裁定,损害案外人权利时,案外人很难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案外人是否有权对经人民经法院司法确认作出的调解协议民事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列举了多种审判程序,其中也包括特别程序,但这主要是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规定的。关于案外人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检察院对特别程序裁定进行检察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案外人在考虑申请检察监督时,应当先遵循关于特别程序裁定的异议流程。对于人民法院使用特别程序做出的裁定,案外人如果认为自己与该裁定有利害关系并认为裁定有误,首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只有在异议被驳回或者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才可能考虑进一步申请检察监督。

由上可知,经人民经法院司法确认过的调解协议损害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通过检察监督程序维护权利,程序为: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异议驳回 → 申请检察监督。

如此,审查检察监督的就救济途径就回归到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上。检察监督显然不是案外人首选的权利救济途径。


案外人是否有权对经人民经法院司法确认作出的调解协议民事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经法院司法确认过的调解协议作为特别程序,损害案外人的权利时,案外人可以通过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是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损害案外人权利时,案外人最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除斥期间



案外人行使权利救济的除斥期间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其中“六个月”期限,是固定的,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案外人就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案外人即丧失了唯一且有效的救济途径。

经人民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损害到了案外人的权利,希望案外人能在有效时间内,果断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 END ——


作者 | 刘林刚   全晓东

编辑 | 孟   奇

审核 | 刘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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